启冠易立财税依据发票丢失处理的新规定,针对发票丢失处理的问题与答案作出以下归纳与整理。
一、泸州公司注册后发票丢失了,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规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泸州发票丢失会被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泸州发票丢失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告吗?各地的执行口径可能有所区别,以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
第一步: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