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江公司注册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作为子公司来说,他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申报纳税。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设立为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分公司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