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环节相关政策(一)
出口环节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或着劳务和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免征应嫩纳的增值悦,是一种在国家贸易中通常采用井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公平竞争的税收措施。
一、退(免)税范围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规定的以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美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ロ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人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晗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 B 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
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包括以下3类货物:
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人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人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晶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的范围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所列的货物;
b.(卫生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c.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d.《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ニ、三级的动物、动物产晶和植物、植物产品;
e.《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f.(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
g.《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但购买方或者示租方需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此项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售给特殊区城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人特殊区城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说串的应税服务的退(免)税办法
(1)自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2)自2016年5月1日起,哥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规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规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范围参见本章第四节"五.零税军的适用范丽"的内器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股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做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4)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殷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5)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串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井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二、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如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脱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5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 A 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a.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第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b.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第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第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襲,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c.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第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三,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f.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g.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h.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e.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故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中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出ロ退税率
1,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
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社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時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造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以前出口的调整出口退税率所涉货物、销售的调整出口退税率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以前出口的调整出口退税率所涉货物、销售的调整出口退税率所沙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出口退税率后至2019年6月30日以前,退税率的执行口径与上述规定相同。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人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人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奉,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具体根据《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国》(财税[2012]39号附件3)确定。
(5)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6)自2020年3月20日起,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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