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现行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有哪些: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4、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5、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6、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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