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分公司做账报税是否必要呢?我国税法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做账报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开设的分公司做账报税有两种情况:
一、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这种分公司做账报税是有必要的。
二、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在具体的税务申报上,对于税的申报,只是在所得税方面有差异,后者可以在总部交,其他的应该没有多大差异了!税务由总公司集中缴纳。
独立核算分公司做账报税处理:1、对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计税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分别适用所在经营地的适用税率。3、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在确定总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时不能抵减,其注销前形成的累计经营亏损在总公司账面反映为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4、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处理。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纳税。
独立核算分公司的纳税申报过程和普通公司的一样,根据当地的税率申报,独立核算的好处就是能够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税率比总公司的高,那么选择非核算分公司比较好。(详情可咨询宜昌公司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