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绵阳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绵阳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绵阳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核发情形:
一、烟草制品
1、申请人经营地址位于车库、仓房、阳台、楼宇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内的。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3、住宅小区、商业用楼除首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4、固定场所内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5、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吧游戏、婚丧祭祀、药妆医械、美容美发、蛋糕烘焙、花卉水果、棋牌茶楼、通信器材、洗涤洗浴、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足疗保健、五金建材、传真打印、装饰装潢、仪器仪表、家电家具、电子商品、音像器乐、照相摄影、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类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典当买卖、金融证券、金银珠宝、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宠物医服、渔具水产、旅行服务、书报杂志、粮油散酒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6、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
7、无人超市、无人商店、游戏机、博彩机等实行信息技术的新零售,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8、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以内,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出入口。
9、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10、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行政区域或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电子烟
1、达到电子烟零售点总量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2、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
3、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服装鞋帽、寄卖典当、纺织工艺、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畜牧农资等。
4、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5、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6、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7、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8、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9、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10、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1、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2、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13、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1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15、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16、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8、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19、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
20、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1、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22、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23、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4、不具备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