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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

如何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

如果企业需要给购方客户开具销售发票,但是企业还没有购买开票系统怎么办?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为您分忧! 1、带上企业的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方的身份证明(若为企业,“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就可以去税务局代开销售发票了。 如果产生税款,是需要当场缴纳的。如果企业开通的银税协议(三方协议),税务局可以直接从公司账户上划去税款;如果没有,需要经办人带上银行卡,现场刷卡扣除税款。 如果企业付了房屋租金,需要房屋租赁发票,这个房屋租赁发票如何取得? 房屋租赁发票分两种,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怎样才能取得这两种发票勒? 第一种: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以下资料:1、出租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承租方身份证明(若为企业,“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房屋性质为普通住宅的则不需要提供);6、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下资料:1、出租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承租方身份证明(若为企业,“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房屋性质为普通住宅的则不需要提供);6、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承租方的开户行信息。 产生税款,是需要当场缴纳的。 注:没有原件也没关系的。
2017.02.23
营改增后发票实务问题50问

营改增后发票实务问题50问

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 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如需了解更多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欢迎随时咨询!
2017.02.16
网络宣传的低价代理记账会害了您的事业(看完大吃一惊)

网络宣传的低价代理记账会害了您的事业(看完大吃一惊)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计算机会计软件的不断成熟,以及传统行业不景气企业急于寻找新的出路,一大批以“互联网+”为噱头的代理记账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企业,除了震天响的低价宣传口号外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真正的专业竞争优势,比如某家“E代账”公司,在开业初期甚至报出了“每月18元即可为企业完成代理记账及报税服务”的口号,期望借此冲击市场。时至如今,尽管他们的初衷和做出的承诺已经被证明,并将继续被证明只能是空中楼阁虚幻一场,但这些形形色色的“E”代理记账公司,却误导和鼓惑了众多需要代理记账服务的中小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 最后,我们要提醒广大的创业者以及企业家朋友:大家辛辛苦苦创办企业,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发展自己的事业。如果为了节省必要的支出去选择低价的代理记账公司,由于它们自身天然的缺陷,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可控制的风险与危机,甚至危害到事业的正常发展。
2017.02.09
【政策解析】年终奖、实物福利如何缴税?

【政策解析】年终奖、实物福利如何缴税?

【政策解析】年终奖、实物福利如何缴税?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告知您!
2017.02.05
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被评为A级?本期热点问答告诉你!

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被评为A级?本期热点问答告诉你!

本期热点,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被评为A级?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问答告诉你!
2017.01.24
【财税资讯】 发票作废不能太任性,有些作废方式风险就很大

【财税资讯】 发票作废不能太任性,有些作废方式风险就很大

企业工商注册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那么,发票作废都有哪些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呢?发票作废该如何操作?违规作废发票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发票作废的原因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   遇上以上几种情况时,不要紧张,这都是常见情况,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进行操作就可以了。 代开发票作废操作说明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企业自开发票可在自开票系统上作废,不用跑办税服务厅。 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发票作废还有以下几种非正常原因,这些方式要不得! 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原因 1.恶意隐瞒收入: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纳税人通过将已开具发票作废,下月重开,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起征点以下,从而达到不上税的目的。   2.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   即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开具的部分发票(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3.涉嫌虚开发票:   部分企业涉嫌虚开发票,但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部分发票进行作废,以平销、微利达到虚开发票的目的。 违规作废发票,难逃税务查处! 税务机关的查处方式: 1.同一笔销售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在起征点范围左右直接纳入风险扫描重点,并由系统自动提醒。 2.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作废时系统即刻进行比对提醒。 违规作废发票的处罚 1. 补缴税款 2. 加收滞纳金 3. 罚款 4. 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2017.01.06
【财税解析】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一定不能抵扣吗?

【财税解析】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一定不能抵扣吗?

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怎么办?   对于用于简易计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是确定的。如果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清楚,比如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办公用品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那么根据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是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和按比例划分的问题。 专用于简易计税的改变用途怎么办?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据此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改变为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进项税可以相应的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资产购进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使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也不能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 综上所述,简易计税的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绝对不能抵扣。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12.16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很大比重。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全面实施后,许多建筑行业出现很多问题,对经济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如有不解,随时咨询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
2016.11.28
税务稽查的11个异常指标,再也不蒙圈了!

税务稽查的11个异常指标,再也不蒙圈了!

工商注册企业税务稽查的11个异常指标,再也不蒙圈了!
2016.11.21
发票丢了怎么办?别担心我来告诉你!

发票丢了怎么办?别担心我来告诉你!

发票丢了怎么办?别担心,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来告诉您!
2016.11.16
【12366】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12366】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问: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按规定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11.03
2016年7月1日启起货运专票停用及相关政策

2016年7月1日启起货运专票停用及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日起就要正式停止使用了!纳税人手里留存的空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以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哪种发票?近日,部分税务机关就此发出温馨提示,对货运专票停用后的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货运专票为啥要停止使用呢?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由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满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使用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增值税规范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减并发票种类,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因此要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留存空白货运专票需7月1日前缴销四川省国税局日前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温馨提示》,提醒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如有留存空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2016年7月1日前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事项。提供货运服务今后使用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运专票有错需在7月1日前开红票国税机关提示,纳税人应及时核查开具与接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错误,需在2016年7月1日前开具红字发票。7月1日后货运专票不再是抵扣凭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凭证之一,7月1日停止使用后,增值税抵扣凭证就少了一个,今后,只有这些凭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7.05
营改增后申报填写方法

营改增后申报填写方法

营改增后申报填写方法: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6.01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4.19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税制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时间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增值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三、征收机关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三)参加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五、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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