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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精进,会计卓越 —2024上半年工作总结

在这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时代,启冠易立财税始终秉持着高效协同、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推进管理与会计工作的优化升级。近期,我们顺利召开了一系列管理会议,并圆满完成了会计工作的全面考核,现将精彩瞬间与深刻感悟与大家分享。
2024.08.20

广安食品经营许可证

广安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及时办理有着诸多危害,可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小伙伴都还不太清楚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及时办理具体有哪些危害,因此,接下来我想跟大家简单讲讲这方面的知识,诸位请看如下介绍:
2024.06.28

广安商标注册

关于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四川广安商标注册可全程直接通过商标局网上申请,办理时间通常需要九个月。如果您不想亲自办理,欢迎委托我们代办,为您节省时间与精力。
2024.04.29

关注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关注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哪些情形不能适用加计抵减?哪些情形可以进行一次性补充计提?享受加计抵减是否要提交声明?一起来看。
2024.01.26

你知道建筑施工资质是如何进行等级划分的吗?

一家建筑企业想要持续的成长壮大的话,那就得要承接工程,工程做大了才能盈利;而想接工程有个证件是必须要具备的,那就是建筑施工资质,没有这个资质是不能接工程的。
2023.05.06

双流如何办理注册地址变更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需要的材料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新地址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以及其他文件等材料)。
2022.12.24

这些社保红线不能碰,可能面临罚款和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对社保交不交,还不够明确。误以为不缴社保,单位给予社保补贴也挺好的。有的企业为了减少社保成本,按最低社保基数缴纳社保。 今天启冠易立财税有必要再来给大家科普一下了:社保缴纳哪些误区不能碰!该如何防范呢?
2021.08.19

社保中断一个月有什么影响吗?

离职了社保怎么办?要不要管?不管会怎样?断了怎么补救?启冠易立财税为大家解答!这是有社保,有医保的朋友都需要了解的信息。
2021.07.30

所有个体户自行报税!税务局紧急通知!10月1日起,不记账不报税罚款比税多!

所有工商注册个体户自行报税!税务局紧急通知!10月1日起,不记账不报税罚款比税多!
2020.09.30

企业12种最可怕的隐形成本

公司注册企业12种最可怕的隐形成本
2020.08.11

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交税?低价转让股权,以下4种情况属于具有正当理由!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告知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9.06.25

定了!新社保将迎来3大最新变化!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几种人可以不交社保!

2019年新社保开始,让很多公司注册的企业老板、人资、财务为之焦头烂额,这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变革,我们要静下心来,认真学习与掌握国家政策,学习好了,并不会让企业增加成本。
2018.11.20

国务院3项税收新政将惠及四大类企业

对于我们所熟悉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他在这次的会议中提出了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税收3项优惠:首先是增值税税率减并至3档、其次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最后一项是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至50万元。 1、首先来看看小微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以来,国务院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为了更好的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提至10万元,后再提至20万元,而2015年8月直接提至30万元,范围扩大至所有小微企业,根据目前的相关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而此次再度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提至50万元,已经超出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界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30万元”的标准,后续有待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补充。 2、其次是一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执行多年的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只要不在下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按照目前财税[2015]119号文,并没有设定适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科技企业规模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中“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待后续明确。 3、然后还有营改增的试点企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包括6%(绝大部分的服务业)、11%(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0(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另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 4、最后就是非营改增的试点企业:   虽然目前实现全面的营改增,但是在税收立法上,依然区分为营改增试点行业以及非营改增试点行业,针对非营改增试点企业,目前依然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主要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适用税率为:17%(绝大部分的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销售或进口粮食等4大类特定货物)、0(出口货物)。   营改增后,不考虑税率0和征收率,目前增值税设置了四档基本税率,17%、13%、11%、6%,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税率设置偏多,不符合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原则,也不利于后续增值税的统一立法。 总结: 增值税税率减并至3档、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至50万元三项税收新政,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惠及上述四类企业:第一,不同行业增值税税率差异化缩小,对于确保税收中性、维护税收公平意义重大;第二,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财税支持力度更大,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第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大增加,对于降低小微企业税收成本,提升效益,效果值得期待。 总的来说,国家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企业的税负问题,只要企业正常的按照规定来经营自己的公司,就不会被纳入异常。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欢迎您随时咨询!
2017.03.17

【法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来,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政策反映了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包含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企业移送资产确认收入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如有不解,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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