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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二类医疗器械许可

最近看到好多客户都在咨询二类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德阳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的资料和流程吧!(三类也可办哦)
2024.06.24

工商营业执照年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只要有领到营业执照,都需要做工商年报,12月31日领取到的营业执照,次年也要做。工商年报的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在此期间都可以申报和修改,超过期限未超过期限会被纳入异常名单。
2024.05.22

农业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保护和推动农业的发展,国家针对农业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熟悉、掌握并且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农业企业税负,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农业行业的“特殊待遇”。
2024.03.25

雅安公司注册后没有业务可以不报税吗?

提示:工商、税务已经于2015年6月1日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联网!公司末注销的情况下,必须做账报税。否则法人及股东将有信用污点。 一、雅安公司注册后,做账是必须的!
2024.03.18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保护和推动农业的发展,国家针对农业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熟悉、掌握并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能有效降低农业企业税负,提升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今天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农业行业的“特殊待遇”。
2024.02.26

“个转企”好处多,快来一键升级吧!

个转企是业务升级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个体工商户和公司在税务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转公司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税务以及工商问题,确保合法纳税。同时,要重视材料准备、申请时间和税务问题等关键环节,确保转公司的顺利进行。
2023.11.08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主要事项有哪些?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情况必须汇算、哪些情况不用进行汇算清缴
2023.03.31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放送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2022.07.25

宜昌分公司注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宜昌分公司注册设立成功后一定要在宜昌记账报税,如果公司类型有涉及到资质许可的也还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许可,如:企业类型为餐饮类型还需办理宜昌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实际经营。
2022.04.27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流程

在巴中公司注册的时候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要谨慎填写公司的经营范围,因为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经营范围就是公司开展业务的标杆,公司无法进行经营范围外的业务。最后在提醒各位老板,企业设立后一定要在巴中记账报税哟!
2021.12.02

分公司注册流程

很多企业在德阳公司注册设立后,规模越来越大就会涉及到注册分公司,那么注册分公司一般需要哪些资料!小编来为您解答!
2021.09.02

定了!新社保1月1日执行!这6种人可以不交社保!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社保新政策即将来临,几点内容和大家都息息相关。
2018.09.29

国务院3项税收新政将惠及四大类企业

对于我们所熟悉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他在这次的会议中提出了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税收3项优惠:首先是增值税税率减并至3档、其次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最后一项是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至50万元。 1、首先来看看小微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以来,国务院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为了更好的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提至10万元,后再提至20万元,而2015年8月直接提至30万元,范围扩大至所有小微企业,根据目前的相关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而此次再度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提至50万元,已经超出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界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30万元”的标准,后续有待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补充。 2、其次是一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执行多年的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只要不在下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按照目前财税[2015]119号文,并没有设定适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科技企业规模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中“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待后续明确。 3、然后还有营改增的试点企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包括6%(绝大部分的服务业)、11%(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0(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另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 4、最后就是非营改增的试点企业:   虽然目前实现全面的营改增,但是在税收立法上,依然区分为营改增试点行业以及非营改增试点行业,针对非营改增试点企业,目前依然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主要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适用税率为:17%(绝大部分的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销售或进口粮食等4大类特定货物)、0(出口货物)。   营改增后,不考虑税率0和征收率,目前增值税设置了四档基本税率,17%、13%、11%、6%,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税率设置偏多,不符合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原则,也不利于后续增值税的统一立法。 总结: 增值税税率减并至3档、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至50万元三项税收新政,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惠及上述四类企业:第一,不同行业增值税税率差异化缩小,对于确保税收中性、维护税收公平意义重大;第二,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财税支持力度更大,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第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大增加,对于降低小微企业税收成本,提升效益,效果值得期待。 总的来说,国家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企业的税负问题,只要企业正常的按照规定来经营自己的公司,就不会被纳入异常。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欢迎您随时咨询!
2017.03.17

【财税解析】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一定不能抵扣吗?

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怎么办?   对于用于简易计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是确定的。如果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清楚,比如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办公用品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那么根据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是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和按比例划分的问题。 专用于简易计税的改变用途怎么办?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据此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改变为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进项税可以相应的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资产购进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使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也不能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 综上所述,简易计税的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绝对不能抵扣。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12.16

“三证合一”时代到来,跟税务登记证say goodbye!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新设立企业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通知》明确,新公司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不再重复采集《通知》明确,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已“三证合一”企业注销须先申报清税按照《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税务总局将完成相关征管系统改造《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凡是能利用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都要通过共享平台交换并应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税务总局将完成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系统(国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口退税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的改造工作。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要求,落实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代码的衔接方案,配合有关单位,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改造自有税务应用类系统及网上办税等系统,实现与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系统的对接。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落实工作《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纳税人了解“三证合一”改革的内容、意义,知晓“三证合一”改革带来的便利。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列入2015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按照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考评考核。税务总局也将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改革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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