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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2024年高企认定及政策

高企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简称,指的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4.11.28

几项费用可税前扣除的条件

我们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所有合理化支出都会入账,但是呢这其中有一部分费用是税务上不予许税前扣除的,有的呢是允许部分税前扣除,下面就大致给大家讲解几项费用可税前扣除的条件。
2022.08.31

怎么选择注册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注册?

自然人在开展工商经营活动之前,必须依法去行政服务中心申领执照,经核准之后才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那么到底是成立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注册呢,下面我们就来分别列示一下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的特点。
2022.08.23

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到底有多重要

在德阳公司注册,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它的格式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的。
2022.02.15

临时工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要代缴个税吗?

龙泉驿公司注册的企业注意啦!临时工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到底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启冠小易为您解答!
2021.07.20

“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被查了!又一公司付出惨痛的教训!光滞纳金就罚了265万!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提醒您! 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是愚蠢行为!老会计看了都想打人!这家公司光滞纳金就被罚了265万......
2020.11.18

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2020.09.30

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交税?低价转让股权,以下4种情况属于具有正当理由!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告知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9.06.25

国家正式宣布!社保没有实缴的注意了!你的社保将发生这些变化!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 社保政策巨变!新政出台,五险一金发生重大变化,社保断缴怎么办?养老金何处去领?对工资又将造成什么影响?这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
2018.07.13

不同投资架构模式下的税务筹划

工商注册企业税务筹划指是指纳税人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利用现行税收政策,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应税行为进行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财务管理活动。 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减少投资成本,达到投资利润最大化的目的。选择不同的投资架构模式,对于投资人的税务筹划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对不同投资架构模式下税费承担的优缺点进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第一种投资架构模式是由自然人直接出资投资公司。此模式有以下优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投资人在投资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并满足一定期限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10%的税率或免税优惠,并且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投资人转让股票、限售股时,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投资人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而应缴纳税收时,可以享受5年分期缴纳个税的优惠。 但采用此模式存在以下缺点: 1、被投资企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时,投资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组成的企业较难享受特殊性重组。 二、第二种投资架构模式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由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设立公司。此模式有以下优点: 1、该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时不需要缴纳税收。 2、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核定征收,也可以转移纳税地点。 3、个人将财产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时,不需要更名。 但采用此模式存在以下缺点: 1.转让股票、限售股不免个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 6%(3%)。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能享受5年分期优惠。 3.享受特殊性重组较难。 4.股息红利不能享受10%或免税的优惠。 三、第三种投资架构模式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在由该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此模式有以下优点: 1、满足条件后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居民企业)。 2、可以享受特殊性重组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可以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5年均分缴税的优惠。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代持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转付给个人时不再纳税。 但采用此模式存在以下缺点: 1、最终退出时股息红利还是要缴个税。 2、转让股票、限售股不免营业税。
2017.08.29

税务稽查的11个异常指标,再也不蒙圈了!

工商注册企业税务稽查的11个异常指标,再也不蒙圈了!
2016.11.21

还不清楚个体户“两证整合”?往这儿看 ↓↓↓

个体工商注册“两证整合”从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实施了,有很多朋友对“两证整合”还不是很了解,现将工商、税务部门政策解读整理罗列,希望能够帮您更好的了解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2016.10.26

“三证合一”时代到来,跟税务登记证say goodbye!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新设立企业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通知》明确,新公司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不再重复采集《通知》明确,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已“三证合一”企业注销须先申报清税按照《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税务总局将完成相关征管系统改造《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凡是能利用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都要通过共享平台交换并应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税务总局将完成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系统(国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口退税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的改造工作。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要求,落实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代码的衔接方案,配合有关单位,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改造自有税务应用类系统及网上办税等系统,实现与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系统的对接。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落实工作《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纳税人了解“三证合一”改革的内容、意义,知晓“三证合一”改革带来的便利。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列入2015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按照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考评考核。税务总局也将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改革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2015.09.24

关于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律规定你了解多少?

抽逃注册资金是指注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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