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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在成都公司注册后,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为零售,一种为批发。1、凡从事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申领《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2022.01.05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

在成都公司注册后,凡经营有关图书、报纸、刊期、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2.01.04

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权的区别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贸易的盛行,越来越多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但很多公司并不是很了解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是误打误撞进入了这个行业。那么今天启冠易立财税带你了解在成都公司注册后办理进出口相关的小知识。
2021.12.28

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权的区别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贸易的盛行,越来越多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但很多公司并不是很了解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是误打误撞进入了这个行业。那么今天启冠易立财税带你了解在成都公司注册后办理进出口相关的小知识。
2021.12.28

哪些类别的食品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成都食品经营许可证,顾名思义,我们一般会想到的是餐厅、小吃店等类似行业需要办理食品许可证。其实,真实情况并不是这个样子,大多数和食品相关的行业都是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2021.11.30

启冠易立生日会

每个月的生日会简单但又充满幸福,已然成为了每个月的期待项目,毕竟每个月都有个蛋糕吃~也是甜蜜的幸福呢。 虽然大家相聚很难,但我们的心通过这些小事都紧紧的锁在一起。你是什么时候的生日呢?启冠易立财税也祝你生日快乐!
2021.09.30

如何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

如果企业需要给购方客户开具销售发票,但是企业还没有购买开票系统怎么办?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为您分忧! 1、带上企业的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方的身份证明(若为企业,“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就可以去税务局代开销售发票了。 如果产生税款,是需要当场缴纳的。如果企业开通的银税协议(三方协议),税务局可以直接从公司账户上划去税款;如果没有,需要经办人带上银行卡,现场刷卡扣除税款。 如果企业付了房屋租金,需要房屋租赁发票,这个房屋租赁发票如何取得? 房屋租赁发票分两种,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怎样才能取得这两种发票勒? 第一种: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以下资料:1、出租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承租方身份证明(若为企业,“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房屋性质为普通住宅的则不需要提供);6、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下资料:1、出租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承租方身份证明(若为企业,“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带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房屋性质为普通住宅的则不需要提供);6、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承租方的开户行信息。 产生税款,是需要当场缴纳的。 注:没有原件也没关系的。
2017.02.23

【启冠魅力】精彩年会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悦乎。在2017年1月21日这个阳光明媚的日子里,启冠易立代理记账迎来了​2017年度的公司年会。大家按照规定的时间陆续到达指定的场所,心中充满了喜悦,喜悦中带着一种淡淡的温馨。
2017.02.10

【法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来,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政策反映了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包含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企业移送资产确认收入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如有不解,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12.19

2016年7月1日启起货运专票停用及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日起就要正式停止使用了!纳税人手里留存的空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以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哪种发票?近日,部分税务机关就此发出温馨提示,对货运专票停用后的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货运专票为啥要停止使用呢?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由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满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使用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增值税规范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减并发票种类,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因此要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留存空白货运专票需7月1日前缴销四川省国税局日前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温馨提示》,提醒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如有留存空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2016年7月1日前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事项。提供货运服务今后使用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运专票有错需在7月1日前开红票国税机关提示,纳税人应及时核查开具与接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错误,需在2016年7月1日前开具红字发票。7月1日后货运专票不再是抵扣凭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凭证之一,7月1日停止使用后,增值税抵扣凭证就少了一个,今后,只有这些凭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7.0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税制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时间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增值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三、征收机关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三)参加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五、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2016.03.30

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详见附件。此前规定与本公告附件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3.07

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上,财政部作了汇报,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11个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先后发言。李克强说,财税体制改革牵涉面广、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深刻影响。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今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这将对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重要作用。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改革和完善财税体制与运行格局,推动发展转型升级,促进成果共享。李克强强调,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着眼调动市场主体发展积极性。顶住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要用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一利器,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握好改革的政策取向,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等改革举措,为企业减负松绑,放水养鱼,为鼓励社会投资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宽松环境,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在培育发展新动能中涵养宝贵税源,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李克强说,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通过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力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形成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发展中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氛围。李克强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周全考虑、精心设计。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中央和地方都要采取措施落实到位。要把握节奏、稳妥推进,采取增量式、渐进式方法推进改革,避免财力分配格局变化对经济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确保相关改革措施尽早见效。李克强强调,当前财政收支压力较大,要把应对现实挑战、推动长远发展和实施改革攻坚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各部门、各地方要讲大局、算大账,破除利益藩篱,上下同心推进改革,用改革新成效谱写发展新篇章。营改增进程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2013年8月1日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2014年1月1日全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开始试点2014年6月1日全国电信业开始试点准备纳入试点范围行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2.02

国务院最新出台三项税收优惠政策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明年起放宽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创新示范区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国推广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两项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知识链接:关于加计扣除技术创新由研究开发活动来实现,研发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国家实施加计扣除政策。简单来讲,就是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数额的基础上,对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也就是说,企业开发新产品,按规定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5.10.26

【政策解读】税务总局推进国地税合作,最终目的是啥你知道吗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这是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之后,税务总局根据税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台的又一个方便纳税人、规范税务人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成果的巩固和拓展,是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持续和优化。 推进合作背景是啥?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推进各级国地税部门加强合作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以国地税双方实际业务需要和纳税人合理服务需求为基础,以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和提高征管效能为出发点,规范国地税双方合作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齐心协力做好纳税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的现实需要,是税务部门创新管理、强化征管的必要举措,是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时代要求。 1、纳税人办税更便捷  推进国地税合作,首要目标就是要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联合,拓展服务领域,解决当前存在的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等问题。   为此《合作规范》规定了“联合设立登记”、“联合变更登记”等12项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合作事项。如:在“联合办税服务”事项中,《合作规范》要求国地税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等方式,统筹办税服务资源,联合提供办税服务。 2、征收管理更高效 税务总局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改革发展总目标。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税务部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需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整合征管资源,实现管理协同、征管互助和信息共享,就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征管效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有利于切实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办税负担,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   《合作规范》中规定了13项国税、地税征管互助方面的事项。其中在“委托代征税款”事项中,要求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协同加强税收管理;在“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事项中,要求国地税双方共享定额核定信息,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税收执法更公平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地税合作,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要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统一执法尺度,加强执法协作,规范执法行为,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执法公平公正。   《合作规范》中规定了5项促进公平税收执法的合作事项。其中在“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中,要求国地税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以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 如需详细了解随时咨询启冠代理记账小易,小易随时为您解答。
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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