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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政策

在快速发展的各个行业中,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已成为常态。但很多纳税人对于增值税款政策不是很能理解。下面小编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2024.10.31

2024新公司法知多少?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如今距离新公司法执行已有两个月了,那新法有哪些变化呢?
2024.09.19

公司选址应该怎么选

首先小编跟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公司选址,就是一个公司成立之前得选一个经营地址,它不光是用于后期经营场所的使用,还有就是会显示在营业执照上面。
2024.08.20

多数老板关心的5个涉税问题

掌握税务智慧,引领企业稳健前行!剖析企业运营中最为棘手的涉税挑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助您精准把握税务脉搏,让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稳步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并行的双赢局面。
2024.08.09

商标类别怎样区分,总共有哪些多少大类呢!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商标注册尤为重要,在成都公司注册根据经营范围和企业类型申请哪一类比较合适呢!小编已经整理好了,认真看吧!
2021.07.23

襄阳个体执照怎么办理

最新的财税政策对于创业者来说真是不小的福利,在这个人人创业,国家鼓励创业的社会,注册公司的越来越多,但有一些人觉得自己从事的行业目前不需要注册公司,可能会选择门槛较低,流程简单的个体工商注册,今天启冠易立财税就来跟大家说说襄阳个体执照​注册的流程,襄阳代办营业执照可以联系我们!
2021.04.26

营业执照没有的经营范围,能开票吗?

营业执照没有的经营范围,能开票吗?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告知您!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答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0.11.18

增值税抵扣凭证!简直太全了!打印出来贴在桌子上学习!

启冠(易立)启冠代理记账小易告知您!增值税抵扣凭证!简直太全了!打印出来贴在桌子上学习!
2019.10.11

4大焦点案件揭示:2019年,你要有个律师朋友

徐昕说:用不着律师的时候,律师就仅仅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职业;用的着律师的时候,律师也许就是救命稻草!所以2019,启冠(易立)代理记账提醒您,您​应该有个律师朋友!
2019.01.24

只开收据不开发票,会有大麻烦!

总会听到纳税人对小区物管的投诉,主要集中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如: 我们XX花园小区物业公司收费不开发票,明显的偷税行为。。。 问个问题也,物业管理公司开的收据能不能做记账报税凭证? 我接房还木有装修,物管收了物管费后,不给我发票,我找他们要,他们就是不给,还说没有入住的房子政策规定收取的50%物管费,可以不开发票!真的有这样的政策么? ...........
2018.10.10

清楚了!新规定下,发票清单就应该这么开具!

现实工作中,有些企业销售的货物品种五花八门,规格多种多样,一张发票的版面无法罗列出所有的信息,这个时候,“清单”能派上了什么作用呢!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为您解答。
2017.07.31

【新政速递】营改增新政又出10条!专用发票认证期由180天改为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10条有关征管问题。分别是: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如有不解,欢迎咨询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
2017.04.24

【财税解析】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一定不能抵扣吗?

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怎么办?   对于用于简易计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是确定的。如果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清楚,比如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办公用品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那么根据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是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和按比例划分的问题。 专用于简易计税的改变用途怎么办?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据此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改变为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进项税可以相应的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资产购进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使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也不能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 综上所述,简易计税的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绝对不能抵扣。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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