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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公司法知多少?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如今距离新公司法执行已有两个月了,那新法有哪些变化呢?
2024.09.19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外贸公司选择代理记账公司?

为了使企业财务工作得到专业处理,很多外贸公司会寻求代理记账服务。是什么理由让他们选择代账服务呢?代理记账的流程又有哪些呢?
2024.08.26

启冠易立财税一篇搞懂商标注册

最近有小伙伴在后台私信问道:商标注册之后有什么用?怎么注册呢? 既然已经有人问到了商标注册的问题,那么启冠易立财税就给大家整理了以下有关于商标及其注册的相关知识
2023.10.23

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存在哪些风险

超范围经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纳税人对此应予以重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风险。
2023.09.25

进出口经营权

绵阳进出口经营权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
2023.08.23

公司“地址异常”怎么移除

那么,企业为什么会“地址异常”?该怎么去解决呢?相信这是很多老板疑惑的问题。 企业出现“地址异常”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经营期间进行了搬迁,而没有进行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从而使企业注册地址和办公实际地不一致。
2023.07.13

雅安代理记账公司和私人代理记账会计有哪些区别?

中小企业在选择代理记账时,通常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寻求私人代理记账会计,一是委托给专业代理记账公司。那么,私人代理记账会计与雅安代理记账公司具体有什么不同呢?本文将带广大企业对此进行详细了解!
2023.05.23

汉中专利申请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申请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获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包括初步检索、申请准备、申请递交、审查和授权等。以下是汉中专利申请的详细步骤解析。
2023.05.15

宜昌公司注册时如何出具验资报告?

很多人在进行宜昌公司注册的过程中,并不知道注册公司时是需要进行验资的,这就导致有一部分小伙伴在注册时陷入一脸懵逼的境地。
2023.03.21

汉中个体工商户记账报税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企业因为有专门负责记账报税的人员,都知道记账报税的重要性,而个体工商户常常因为缺乏相关行业知识,而对记账报税的重要性不够了解
2023.02.10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怎么办理

在办理达州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应按照《南昌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筹备。
2022.01.17

社保中断一个月有什么影响吗?

离职了社保怎么办?要不要管?不管会怎样?断了怎么补救?启冠易立财税为大家解答!这是有社保,有医保的朋友都需要了解的信息。
2021.07.30

定了!新社保将迎来3大最新变化!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几种人可以不交社保!

2019年新社保开始,让很多公司注册的企业老板、人资、财务为之焦头烂额,这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变革,我们要静下心来,认真学习与掌握国家政策,学习好了,并不会让企业增加成本。
2018.11.20

【重点关注】重磅!国务院推出六大减税措施!取消13%增值税税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     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是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是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上述六方面措施全部到位后,加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前4个月翘尾减收,预计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  解读:面对六大减税措施,需重点关注:   1、目前增值税税率为13%的有哪些?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现农产品计算抵扣增值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对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3、关于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备注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4.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新政策应会规定具体范围。   5、关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5〕126号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其中试点地区:(1)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2)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6、关于延长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   ▲财税〔2015〕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6〕36号《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等政策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如需详细了解欢迎咨询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
2017.04.24

【新政速递】营改增新政又出10条!专用发票认证期由180天改为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10条有关征管问题。分别是: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如有不解,欢迎咨询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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