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昌公司注册后,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那么总公司变更仅涉及及名称变更的,分公司也需要做名称变更。
分公司做名称变更时,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即可: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总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注意事项:①同行业注册未满一年的,不能做名称事项变更;②超过一年或夸行业需带上盖章后营业执照等资料,先去工商做核名,领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提交相应的资料领取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