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公司代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在我们生活中所熟悉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这些事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和培训中心、民办医院及诊所、民办图书馆及文化馆、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体育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福利院及敬老院、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等等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