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具体流程:
1、双流公司代办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市场和质量监管所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办理所需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5、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7、变更名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8、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9、变更经营范围,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