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近年来,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和相关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下,残疾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2016~2018年,我国连续三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30万,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累计增幅超过20%。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残保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中出现了用人单位一方面反映负担重,另一方面宁愿交钱也不招工;一方面残疾人反映就业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反映招聘残疾人难等问题,需要发挥好残保金在内的多种政策作用,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基于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研究制定了《总体方案》。
制定《总体方案》过程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兼顾。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
三是坚持多措并举。
《总体方案》聚焦残保金征收、使用、监督等三方面,提出综合性措施:
一是优化残保金征收,实行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是规范残保金使用。
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等,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三是强化残保金监督。
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将企业履行义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使残保金使用更公开透明,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
1)劳务派遣计入用工单位就业人数。
《总体方案》第六条规定: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2)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总体方案》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劳务派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纳入支持奖励对象。
《总体方案》第十六条规定: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4)残联向劳务派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放数据。
《总体方案》第十七条规定: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
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
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5)鼓励签订三方协议,推广商业保险。
《总体方案》第十八条规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
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总体方案》围绕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从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措施入手,构建起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此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体方案的实施,无疑将会给用人单位和HR带来新的指导方向,如何在政策的引导下发挥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积极作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此次新政的实施情况和政策的深入解读,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将会继续跟进,后期也将会提供对应案例供大家参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