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公司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公司人员所得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以及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革命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6)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专用的特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残疾人公司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佣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团、台球、录像、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南充公司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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