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公告明确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办理有关事项。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个税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符合条件的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的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符合条件的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温馨提示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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