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在成都公司注册第二个公司的时候,总有疑问,是应该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最重视的一个点问题是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债务,这个取决于两者的法律性质及具体情况。
一、分公司
总公司需要承担分公司所有债务。
这是因为: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总公司与分公司就像同一棵大树里面树干与树杈的关系:虽有分支,但始终为一个整体,一切都由主干支配和提供。总公司需要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分公司债务,分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二、子公司
子公司的债务如果不能偿还,债权人通常无法直接向母公司追偿债务。
这是因为: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母公司与子公司就像母亲与孩子的关系:虽血脉相连,但却彼此独立,孩子可以自己决定如何生活。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
三、总结对比
四、建议
1. 分公司管理:总公司需严格监督分公司的经营,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债务风险。
2. 子公司隔离:母子公司应保持财务、人员、业务独立,避免人格混同,造成和子公司的债务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