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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高对企业的好处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涉税义务的诚信度。而企业纳税信用的高低,则是由信用级别来体现的,具体则是由国税、地税机关根据评价指标,以此采集相关涉税信息,然后通过系统联合计算产生的。
2025.01.24

公司注销的两种方式你都知道吗?

开公司的小伙伴们注意了,如果注册公司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不再想继续经营了,一定要记得进行公司注销,否则的话,会对公司法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023.05.29

一篇文章让你弄懂公司注销的详细步骤

大家注意了,如果完成公司注册之后,不再想要继续经营下去,一定不要玩了进行公司注销,否则的话,会对公司法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023.03.03

企业开票授信额度不够怎么办

目前四川已经大范围实施数字化电子发票,虽然数字化电子发票没有开票额度限制了,但是有授信额度限制,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怎么申请调整企业全电发票授信额度,减少企业开票难得问题。
2022.12.27

企业不做账报税的后果有哪些?

不做账报税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如果长期不做账会导致企业异常,是会影响到法人代表和股东的征信,还会关联到法人代表和股东名下的其他企业,所以一定不能忽视!具体有哪些后果,看下面几点!
2022.11.15

如何进行西昌分公司注册

相信企业从开始设立,到业务扩展。可能会涉及到各地区分布业务扩展的情况,然后需要在其他直属地区或者跨省注册分公司,合法经营,那么问题来了西昌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具体流程及资料,下面小为大家整理好,大家觉得有用可以收藏哦!
2022.08.17

开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完还需要办理什么

在广安公司注册领到营业执照后一定要在广安记账报税,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需要发票的,申请领用发票等等,一旦领了证,30个工作日内需要去办理税务。
2021.12.15

双流注册个体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那么在双流公司注册以为哪些属于个体呢!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开超市、开餐饮店、开美容美发店、开产品经营部、开个人工作室等都可以考虑注册个体户,收益全是自己的。
2021.07.22

突发!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被查!虚开劳务派遣发票的慌了!

多家工商注册的劳务公司和人力公司被查,清一色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不难看出劳务公司一直是稽查重点,也是虚开的重灾区,一查一个准!
2019.11.08

小规模个人生意,成立公司后应该怎么做财务?

个人生意做大,公司注册成立之后,会出现一些特别的问题,那就是不善财务管理,一查账就出现问题,甚至有些公司因为不善财务管理而断送原来很有前景的事业。
2019.09.23

6月,这17种发票统统不能报销了!会计收到要马上退回,否则自己承担损失!专业代办执照、代理记账找我们

6月,这17种发票统统不能报销了!会计收到要马上退回,否则自己承担损失!专业代办执照、代理记账找我们
2019.06.03

纳税人看过来!8月,财税新政速递!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税局发布最新政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更换监制章!
2018.08.23

【财税新知】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啦

前言: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年2月22日 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如不了解启冠(易立)代理记账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2017.03.07

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12.06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税制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时间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增值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三、征收机关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三)参加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五、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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