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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与工商代办服务研究

本文探讨了公司注册的流程、重要性以及公司代办服务的兴起与发展。通过分析公司注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阐述了其中的要点与潜在风险。同时,对公司代办服务的优势,如专业高效、节省时间精力、提供增值服务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探讨了如何选择可靠的代办机构。
2024.12.24

公司注册资金减少怎么办

所谓注册资金变更,就是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注册资金。如公司想要扩大经营范围,拓宽业务的时候会考虑增加注册资金,而在公司注册资金太多或资金过剩的时候,会考虑减少注册资金。那么,公司注册资金变更怎么办理?
2023.07.25

绵阳合伙企业

绵阳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023.04.19

自然人股东和公司(法人)股东的区别

自然人股东和公司(法人)股东的区别主要是权利的承担方式不一样,也即原则上只要是股东,享有的权利都是一样的。但是自然人股东,有可能没有受到他人的监督,就滥用职权,此时会承担连带责任。而法人股东这种现象可以得到控制。
2023.03.29

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2020.09.30

注册公司容易了,银行开户却变难?2020年起,这些行为将被重点监控!

公司注册容易了,银行开户却变难?2020年起,这些行为将被重点监控!下面这篇文章跟大家分享一下。
2020.08.20

最有温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来了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告知您!最有温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来了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一些列公告
2020.02.11

禁止兼职会计!8月1日起,代理记账彻底大改了

代理记账的黑历史真的太多了,确实有不少企业已经中招。近日,针对代理记账,财政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019.08.30

6月,这17种发票统统不能报销了!会计收到要马上退回,否则自己承担损失!专业代办执照、代理记账找我们

6月,这17种发票统统不能报销了!会计收到要马上退回,否则自己承担损失!专业代办执照、代理记账找我们
2019.06.03

还敢零申报?查的就是你!这7个错误操作,会计马上自查!

随着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创业大军。在创业初期,企业往往因为没有取得营业收入等原因,需要记账报税办理零申报,但不少纳税人对零申报的理解存在误区,容易造成申报异常。
2018.10.19

近期税务总局披露之十个问答

您知道近期税务总局披露之十个问答吗!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为您解答!
2017.08.25

雅安工商注册对场地有什么要求?

就雅安目前的情况,工商局是允许商用、住宅、商住两用的房屋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在雅安公司注册的朋友们经常就公司的经营场所遇到这些问题,下边小启为大家例举并奉上攻略。
2017.04.19

【纳税辅导】厉害了!众创空间、孵化器竟有这么多税收优惠政策

盼望着,盼望着,东风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   “春为发生,夏为长赢”。我们盼望春天,因为春天是播种的季节;我们期待春天,因为春天更是播种梦想的季节。   ——“在支持企业创业创新的过程中,税务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发挥了什么作用?”“对成长期的企业我们有什么政策呢?”   在做客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部长之声”访谈时,面对新华社记者的这个提问,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回答中说到:“2016年国家将给企业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了众创空间,促进了我们国家众创空间以47%的增幅增长。可以试想一下,这些众创空间有了这么大的增幅,不是有更多的人去创业创新了吗?不是可以给创业创新的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了吗?”   “让创新的种子去播散四方,惠及更多的创新创业者”。王军局长这句饱含深情又富有诗意的话,更是揭示了国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以及作用。   那么,这里所提及的含众创空间在内的有关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这就说给您听。 播撒种子 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比翼双飞 一、什么是众创空间? 简单的讲,众创空间就是一个新型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是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 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二、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税收优惠 多税种全方位借孵化器助力创新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5年底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8月11日以财税〔2016〕8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结合营改增后相关税种的变化,就含众创空间在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当然,对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孵化器以及对应的孵化企业也同时规定了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要求。 一、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03021905);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8)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8)。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四、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孵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六、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孵化服务”范围 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七、备案要求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也给予了与孵化器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将促进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不断壮大,有助于创新的种子播散四方。支持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于间接给了他所支持的企业的帮助,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惠及更多的创新创业者,为创新创业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7.03.21

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介绍,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那么,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备案定义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备案时间《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备案频率《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备案分类《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公告指出,《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附:55项需要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27、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9、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0、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31、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3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8、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0、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1、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53、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5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5.12.01

“三证合一”时代到来,跟税务登记证say goodbye!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新设立企业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通知》明确,新公司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不再重复采集《通知》明确,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已“三证合一”企业注销须先申报清税按照《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税务总局将完成相关征管系统改造《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凡是能利用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都要通过共享平台交换并应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税务总局将完成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系统(国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口退税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的改造工作。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要求,落实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代码的衔接方案,配合有关单位,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改造自有税务应用类系统及网上办税等系统,实现与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系统的对接。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落实工作《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纳税人了解“三证合一”改革的内容、意义,知晓“三证合一”改革带来的便利。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列入2015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按照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考评考核。税务总局也将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改革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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