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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凭证!简直太全了!打印出来贴在桌子上学习!

启冠(易立)启冠代理记账小易告知您!增值税抵扣凭证!简直太全了!打印出来贴在桌子上学习!
2019.10.11

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交税?低价转让股权,以下4种情况属于具有正当理由!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告知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9.06.25

注意啦!11月1日起磁条卡全部停用!成都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啦!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注意啦!2019年11月1日起磁条卡全部停用!成都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
2019.05.09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这5个问题要关注!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近期,不少网友通过微信留言咨询相关政策执行问题。启冠(易立)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其中,以下五个问题问得比较多,看看有没有你关注的。
2019.02.21

定了!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10月1日实施!谁最受益?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友情提示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新法,个税起征点由现行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2018.08.31

剑阁睹峥嵘,蜀道验险峻 ——启冠易立财税全体小伙伴剑门关之旅

又到了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年度旅游的季节,本年度公司集体旅游定在了7月下旬,考虑公司员工人数多,本次旅游分两批进行,第一批21-22日,第二批28-29日,旅游目的地是剑门关,意在缅怀三国英豪,体验古蜀道之险、之难。
2018.07.30

成都区(市)县级新税务机构近日统一挂牌

2018年7月20日上午,我市区(市)县级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这标志着成都市原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正式合并,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现“市县推进全覆盖”。从即日起,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将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征管职能。
2018.07.24

“凝聚你我,共赢未来” --启冠.易立财税2018与客友谊杯羽毛球赛活动

秉承着增进客户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共同强身健体的理念,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南充部围绕“凝聚你我,共赢未来”为主题的友谊杯乒乓球、羽毛球比赛活动在南充市顺庆区西河体育公园顺利举办。
2018.05.22

没有收入就可以零申报吗?这些误区您可得当心啦!

企业进行零申报,大家都不陌生。但是零收入就做零申报吗?没有应纳税款和申报是一回事吗?要知道长期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不但要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还存在税收风险。今天,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就整理了零申报的几个常见误区,赶紧对照检查清理风险吧 误区一:免税收入就做零申报 问:我开了一家蔬菜批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这个季度销售蔬菜收入10万元,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将当期免税收入,填入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误区二:不用缴纳税款就做零申报 问: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25000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你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方式是以开票总金额/1.03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收入*0.03算出应缴纳增值税,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享受免税。 误区三:当期未发生收入就做零申报 问:我们公司刚刚开业,这个月购买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份,进项税额8500元,已经做了认证,但是没有取得收入,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虽然你们这个月没有发生收入,但是存在进项税额,如果简单办理了零申报,可能会因为未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抵扣而不能抵扣,造成公司损失。正确方式是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8500元填入申报表,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误区四:企业长期亏损,企业所得税做零申报 问:我们公司长期亏损,没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你做了零申报可就是给自己“挖坑”了,万一第二年盈利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了,会造成企业损失。如果你当年度做了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却将亏损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还是违反政策规定的哦! 误区五:已预缴税款做零申报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平时给客户提供建筑服务,也销售一些建材,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季度我们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已经到办税厅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3000元税款,是不是就可以做零申报了? 答:不可以。虽然你们代开发票已经缴纳了税款,依然不能简单的做零申报处理。您应该在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系统会自动生成您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冲抵。 误区六:取得未开票收入做零申报 问: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个月取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都是未开票收入,是不是就可以做零申报了? 答:不可以。取得未开票收入也应当如实申报,否则不仅要补缴当期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您应当把当期收入500万元填入未开票收入中,按规定缴纳税款。 问:这下我搞明白了!原来关于零申报有很多学问呢,免税、无应纳税款、零申报,虽然最后的结果都是应纳税额为0,但是区别可大着呢! 答:是的。如果未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可是有风险的哦!
2017.09.08

清楚了!新规定下,发票清单就应该这么开具!

现实工作中,有些企业销售的货物品种五花八门,规格多种多样,一张发票的版面无法罗列出所有的信息,这个时候,“清单”能派上了什么作用呢!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为您解答。
2017.07.31

一起来看看,2017年又有哪些税收新政策?

税收新政策随着国民经济日益发展,我国工商营业执照在各个城市都陆续整合“三证合一”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合为营业执照,如此省去了客户保管难、易遗失等问题。除此之外,2017年我国还制订了一些新的政策法规
2017.03.24

【财税新知】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啦

前言: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年2月22日 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如不了解启冠(易立)代理记账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2017.03.07

【政策解析】年终奖、实物福利如何缴税?

【政策解析】年终奖、实物福利如何缴税?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告知您!
2017.02.05

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被评为A级?本期热点问答告诉你!

本期热点,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被评为A级?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问答告诉你!
2017.01.24

【财税解析】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一定不能抵扣吗?

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怎么办?   对于用于简易计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是确定的。如果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清楚,比如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办公用品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那么根据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是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和按比例划分的问题。 专用于简易计税的改变用途怎么办?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据此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改变为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进项税可以相应的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资产购进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使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也不能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 综上所述,简易计税的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绝对不能抵扣。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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