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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医疗器械备案办理

通常我们说所的绵阳医疗器械主要包含了三大类。一类主要是常规管理可保障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无需备案。二类医疗器械主要是指,需要加以控制才能保障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疗器械,需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进行备案管理。
2024.03.18

如何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退补税?

又是新的一年,需要开始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了,那如何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退补税?,具体怎样操作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讲解。
2024.02.22

企业所得税汇算细则

5月即将结束,企业所得税汇算也将结束,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汇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又如何进行汇算?在汇算过程中哪些成本是可以税钱扣除呢?跟着我一起来看
2023.05.31

快速办理个体工商税务一条龙服务

办理个体的时候我们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才能在当天就把执照拿到手,办理了执照以后后续工作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才能杜绝后面的一些工商隐患和税务隐患还有其他部门可能会存在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答你的疑惑。快速办理个体工商税务一条龙服务您就找我来办理。
2023.02.10

企业开票授信额度不够怎么办

目前四川已经大范围实施数字化电子发票,虽然数字化电子发票没有开票额度限制了,但是有授信额度限制,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怎么申请调整企业全电发票授信额度,减少企业开票难得问题。
2022.12.27

汉中个人如何办理商标注册?

如果想要以个人名义进行商标注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单纯的个人是无法注册的!《商标法》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这里给出的条件就很清晰了!
2022.10.18

龙泉驿区企业开办补助项目

龙泉驿的企业老板们注意啦!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保就业稳市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龙府发〔2022〕9号)要求,为支持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现做出龙泉驿区企业开办补助项目申报有关工作。
2022.09.27

双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及所需资料

在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一些资料,根据行业不同、政策的变化等,会对办理的一些要求会进行更改。了解一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现给大家介绍下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2022.05.30

龙泉驿民非组织年检需要什么资料及具体流程是什么?

众所周知每年的6月30号前是各企业及其他单位年检的日子,一般的公司企业可以直接在企业公示信息系统里面填报。那么龙泉驿民非组织年检需要什么资料呢?具体流程是什么?接下来由小冠为您解答龙泉驿民非组织年检该怎操作!
2022.05.29

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

在办理绵阳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申请的情况有,第一种是在经营环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022.01.20

哪些经营项目需要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在南充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哪些经营范围需涉及办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范围:手术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0普通诊察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等.........
2021.07.15

宜昌哪些经营范围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宜昌的老板们看过来,经营这些吃的,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预包装食品销售;2、散装食品销售;3、特殊食品销售;4、其他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销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9、自制饮料制售;10、其他类食品制售;
2021.04.26

【财税新知】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啦

前言: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年2月22日 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如不了解启冠(易立)代理记账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2017.03.07

【财税资讯】 发票作废不能太任性,有些作废方式风险就很大

企业工商注册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那么,发票作废都有哪些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呢?发票作废该如何操作?违规作废发票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发票作废的原因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   遇上以上几种情况时,不要紧张,这都是常见情况,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进行操作就可以了。 代开发票作废操作说明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企业自开发票可在自开票系统上作废,不用跑办税服务厅。 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发票作废还有以下几种非正常原因,这些方式要不得! 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原因 1.恶意隐瞒收入: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纳税人通过将已开具发票作废,下月重开,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起征点以下,从而达到不上税的目的。   2.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   即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开具的部分发票(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3.涉嫌虚开发票:   部分企业涉嫌虚开发票,但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部分发票进行作废,以平销、微利达到虚开发票的目的。 违规作废发票,难逃税务查处! 税务机关的查处方式: 1.同一笔销售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在起征点范围左右直接纳入风险扫描重点,并由系统自动提醒。 2.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作废时系统即刻进行比对提醒。 违规作废发票的处罚 1. 补缴税款 2. 加收滞纳金 3. 罚款 4. 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2017.01.06

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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