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有问题的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恶意取得就是主观有意取得的有问题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税发[ 2000] 187号的规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1)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应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也就没有罚款
处理:
1、补交所得税
2、滞纳金
善意的概念: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
补交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可以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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