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常常看见很多不同的公司和企业,有很多公司都是有分公司的,每个分公司都有着不同的负责人,时常会面临着如何变更负责人的问题,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乐山分公司负责人变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相信大家一开始都会有这样的疑惑,别急,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看看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流程以及需要的资料吧。
一、什么是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乐山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6、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三、公司分立需经过清算程序吗
1、公司分立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除非是另有约定外。
2、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因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乐山分公司负责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了吧,还有
乐山分公司注册等的流程,后期我也会为大家一一解惑,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