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业务发展的壮大,很多公司会选择在不同的区域新设分公司,在双流公司注册新设分公司时,所领取的执照上面需要标注清楚负责人名称,那该负责人与独立的法人公司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负责人是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项之一。负责人是指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任命。
法定代表人则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处于公司管理职权的核心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由谁担任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分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由于总公司的授权,并且在法律上来说,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也没有代理法人这种说法,但是可以安排一个人来负责分公司的所有事项。分公司的债务、税收方面的财物问题都是由总公司来负责的,所以说分公司是没有法人的,只有处理事务的负责人,简单说就是一个代为处理事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