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优惠。免税优惠:1.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产品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等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等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 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2)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使用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产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农林牧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七、契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八、印花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详情可咨询宜昌公司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