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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绵阳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2024.09.06

营业执照年报怎么填报?

是不是很多老板注册营业执照之后都没有再管理过,每年6月30日之前都需要进行营业执照年报!否则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拖入异常,甚至罚款!所以营业执照年报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我们就来看看营业执照年报怎么填报?
2024.06.25

绵阳医疗器械备案办理

通常我们说所的绵阳医疗器械主要包含了三大类。一类主要是常规管理可保障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无需备案。二类医疗器械主要是指,需要加以控制才能保障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疗器械,需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进行备案管理。
2024.03.18

企业所得税汇算细则

5月即将结束,企业所得税汇算也将结束,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汇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又如何进行汇算?在汇算过程中哪些成本是可以税钱扣除呢?跟着我一起来看
2023.05.31

快速办理个体工商税务一条龙服务

办理个体的时候我们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才能在当天就把执照拿到手,办理了执照以后后续工作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才能杜绝后面的一些工商隐患和税务隐患还有其他部门可能会存在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答你的疑惑。快速办理个体工商税务一条龙服务您就找我来办理。
2023.02.10

龙泉驿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龙泉驿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
2022.10.26

龙泉驿区企业开办补助项目

龙泉驿的企业老板们注意啦!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保就业稳市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龙府发〔2022〕9号)要求,为支持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现做出龙泉驿区企业开办补助项目申报有关工作。
2022.09.27

双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及所需资料

在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一些资料,根据行业不同、政策的变化等,会对办理的一些要求会进行更改。了解一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现给大家介绍下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2022.05.30

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

在办理绵阳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申请的情况有,第一种是在经营环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022.01.20

哪些经营项目需要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在南充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哪些经营范围需涉及办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范围:手术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0普通诊察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等.........
2021.07.15

在宜昌经营哪些产品需要办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宜昌医疗器械分为几类?宜昌每一类医疗器械都需要办理许可证才能经营吗?宜昌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怎么办理?宜昌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吗?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以上问题的答案并着重为大家讲解一下在宜昌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对应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2021.04.27

实务 | 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销售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2、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因此,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3、如何知道一个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国税局在网上公示纳税人登记和一般纳税人信息,可以通过查询了解一个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国税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栏目,再点击“涉税查询”。从左侧菜单中找到“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界面,输入税务登记号或单位名称,即可查询相关企业。 4、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慎重,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再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就转不回来了。 5、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比如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经营期。 6、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吗?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所以当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税法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为强转。 7、什么情况下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1、其他个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不属于增值一般纳税人;2、不经常发应税行为,主要是指很少涉及或缴纳增值税,只是偶尔一次或两次的销售行为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这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或个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除自然人外,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如果需要继续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需要提交申请说明,由于其判定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所以请到办税服务厅提交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8、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在当地国税机关填制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后,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即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9、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需要注意什么? 请在一般纳税人起效后再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 类型 票种 税控设备 无发票,无税控 在网厅申请增值税发票票种 联系税控服务商购买税控设备 有通用机打票种 在系统中作废剩余通用机打票后,到办税服务厅注销通用机打票票种。申请增值税发票票种。 联系税控服务商购买税控设备 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设备 请在网厅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后,携带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写盘。如不需要专用发票,也需要办理变更写盘。 由于小规模为按季申报,一般纳税人应为按月申报,所以请一定要注意申报的衔接。 类型 如何申报 如何清卡 1月起一般纳税人 2月征期起按月自行申报 1月征期申报成功后,及时办理税控盘档案变更。2月征期起正常抄报税清卡 2月起一般纳税人 2月份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所属1月份小规模增值税;3月征期起按月自行申报。 2月申报成功后,及时办理税控盘档案变更,3月征期起正常抄报税清卡 3月起一般纳税人 4月征期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所属1月、2月份小规模增值税和所属3月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1-3月正常抄报后,于4月征期前办理税控档案变更。4月征期申报后,申报窗口办理清卡。 由于季度末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手续较多,建议纳税人尽量在季度初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10、强转纳税人如何申报?如何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则会被强转。强转纳税人不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是调整税种,由小规模的3%调整至适用税率,申报时暂时使用小规模申报表,只是税率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强转后,纳税申报期限由按季申报相应改为按月申报,而且无法在网厅申报,需携带小规模申报表(按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税)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 强转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就可以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欢迎您的咨询!
2017.03.31

【财税新知】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啦

前言: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年2月22日 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如不了解启冠(易立)代理记账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2017.03.07

【财税资讯】 发票作废不能太任性,有些作废方式风险就很大

企业工商注册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那么,发票作废都有哪些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呢?发票作废该如何操作?违规作废发票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发票作废的原因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   遇上以上几种情况时,不要紧张,这都是常见情况,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进行操作就可以了。 代开发票作废操作说明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企业自开发票可在自开票系统上作废,不用跑办税服务厅。 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发票作废还有以下几种非正常原因,这些方式要不得! 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原因 1.恶意隐瞒收入: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纳税人通过将已开具发票作废,下月重开,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起征点以下,从而达到不上税的目的。   2.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   即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开具的部分发票(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3.涉嫌虚开发票:   部分企业涉嫌虚开发票,但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部分发票进行作废,以平销、微利达到虚开发票的目的。 违规作废发票,难逃税务查处! 税务机关的查处方式: 1.同一笔销售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在起征点范围左右直接纳入风险扫描重点,并由系统自动提醒。 2.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作废时系统即刻进行比对提醒。 违规作废发票的处罚 1. 补缴税款 2. 加收滞纳金 3. 罚款 4. 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2017.01.06

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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