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 (20231 9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2、我省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具体如何规定?
答: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
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 0.32%、0.56%、0.72%、0.88%、1.04%、1.28%. 1.52%
3、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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