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力度,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发文,延续优化完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优政策主要有税费减免力度加大、政策有效期延长两大特点。具体有哪些内容,启冠易立财税已经总结好了,请看下方。
延续优化完善一系列税优政策,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10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6、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8、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9、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 (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0、对物流企业自有 (包括自用和出租)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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