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公司法中,财税七大变化与公司经营最为相关的是:注册公司成立5年内必须完成出资实缴;注意减资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非货币基金增加了股权、期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缴出资要加速到期,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需要提前完成认缴出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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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化一: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
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由此带来的财税问题包括:印花税增多、中转资金引发股东借款增多、无偿借款增量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规定外应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期限内;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登记机关可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二、变化二:非货币出资
出资方式新增加了股权和债权两种非货币性资产,财务人员应结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税、股权(资产)划转涉税政策予以关注。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可用货币,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变化三: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尽管股东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四、变化四: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应将已出资股权对应的价款和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对应的价款分别列示,或将可以减少印花税缴纳数额。
五、变化五:调整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删除对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预决算工作效率。
六、变化六: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查账的范围,即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既包括记账凭证也包括原始凭证。
七、变化七:明确利润分配时间
法人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东是自然人的,被投资公司应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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